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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福建省人防办开展“小金库”专项治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闽人防办[2009]40号
时间:2009年06月02日 16时:16分   来源:财务处 字体显示: 阅读:1494次 
机关各处(室)、直属各单位:
    根据福建省纪委、监察厅、财政厅、审计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开展“小金库”专项治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闽纪发〔2009〕8号)精神,结合本办实际,制定了《福建省人防办开展“小金库”专项治理工作实施方案》现印发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福建省人防办开展“小金库”专项治理工作实施方案
                                                                         
 
 
                                                                          福建省人民防空办公室
                                                                          二◯◯九年五月二十日
 

《福建省人防办开展“小金库”专项治理工作实施方案》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入开展“小金库”治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09〕18号)和《中共中央纪委 监察部 财政部 审计署〈关于印发关于在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开展“小金库”专项治理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中纪发〔2009〕7号)文件精神,以及福建省纪委、监察厅、财政厅、审计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开展“小金库”专项治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闽纪发〔2009〕8号)要求,结合我办实际制定人防办“小金库”专项治理工作实施方案如下:
    一、范围和内容
    (一)专项治理范围
    省人防办机关各处(室)、直属单位。
    (二)专项治理内容
凡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应列入而未列入本单位符合规定的账簿统一核算的各项资金及其形成的资产,违规发放津补贴、擅自将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的行为均纳入治理范围。清理重点是2007年以来的各项“小金库”资金的收支数额,以及2006年底“小金库”资金滚存余额形成的资产,对发现“小金库”资金数额较大或情节严重的单位或部门,要追溯到以前年度。
    “小金库”资金的主要表现形式包括以下七个方面:
    1、通过违规收费、罚款、摊派设立的“小金库”;
    2、用资产处置、出租收入设立的“小金库”;
    3、以会议费、劳务费、培训费和咨询费等名义套取资金设立的“小金库”;
    4、单位经营收入未纳入规定账簿核算设立的“小金库”;
    5、通过虚列支出转出资金设立的“小金库”;
    6、以假发票等非法票据骗取资金设立的“小金库”;
    7、通过上下级单位之间或不同单位之间相互转移资金设立的“小金库”。
    二、方法步骤
    本次专项治理工作从2009年5月13日起至2009年11月中旬结束,采取自查自纠和重点检查相结合方式进行。分为四个阶段:
  (一)动员部署及上报自查工作方案阶段(2009年5月13日—5月20日)
    根据省 “小金库”专项治理工作会议精神进行动员部署,要求机关各处(室)、各直属单位高度重视“小金库”专项治理工作,将思想统一到中央的决策部署上来。建立健全工作机制,深入做好思想发动、政策宣传、计划制定和组织部署工作。我办要专门成立省人防办“小金库”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并在主任办公会议上宣传部署全面治理“小金库”的文件精神和工作任务,制订专项治理工作方案,要求机关各处(室)、各直属单位按专项治理工作方案的要求抓好落实。
(二)自查自纠阶段(5月21日—6月20日)
机关各处(室)、各直属单位要按照上报的专项治理工作方案精心组织实施,自查面要达到100%,对自查中发现的各种违法违规问题,必须自觉纠正。自查自纠工作结束后,各单位要写出自查自纠情况报告,并按附表说明和要求认真填报《单位“小金库”自查自纠情况报告表》(详见附件),于6月10日前将自查自纠情况报告和《单位“小金库”自查自纠情况报告表》一并上报给省人防办“小金库”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省人防办“小金库”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6月20日前要将机关各处(室)、各直属单位自查自纠情况报告和《单位“小金库”自查自纠情况报告表》汇总上报省“小金库”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机关各处(室)、直属单位主要负责人要对本单位自查自纠情况负完全责任,并在自查自纠情况报告表上签字盖章。
    (三)重点检查阶段(6月21日—10月20日)
    为保证自查工作效果,机关各处(室)、各直属单位自查工作结束后,办“小金库”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将组织检查组对自查自纠工作的开展情况进行重点检查。检查结束后,检查组要按照人防办“小金库”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的总体部署和要求向办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检查报告。
    重点检查的对象是:
    1、财务处、工程处、法规处、结建办、指通处、平战处;
    2、各直属单位;
    3、以前检查发现存在“小金库”的单位或部门;
    4、自查自纠工作措施不得力、工作走过场的部门;
    5、有群众举报的单位或部门。
    (四)整改落实阶段(10月21日—11月中旬)
    办领导小组办公室要针对专项治理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制定整改措施并抓好落实,做到资金资产处理到位、违纪责任人员处理到位。在整改过程中,要深入剖析产生问题的原因,进一步完善相关管理制度,强化源头治理,建立健全预防和治理“小金库”的长效机制。
    办领导小组办公室在全部整改工作完成后,要将专项治理工作情况形成书面总结报告,于2009年11月31日前报送省领导小组办公室。
    三、组织领导
    为做好本次专项治理工作,省人防办党组决定成立 “小金库”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组长:黄家铭,副组长:涂家湘,成员:陈姜斯、陈登林、颜江建。机关各处(室)要指定专人负责此项工作、各直属单位要成立本单位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具体组织实施本单位专项治理工作;本次专项治理工作实行分级负责制,各单位和部门要明确职责,统一思想,认真履责,精心组织,切实做好“小金库”专项治理工作。
    四、政策规定
    对此次专项治理中发现的“小金库”,将严格按照“依法处理,宽严相济”的原则进行处理。
    (一)自查从宽。对自查发现的问题从轻从宽处理。凡自查认真、纠正及时的,对责任单位从轻、减轻或免予行政处罚,对有关责任人员从轻、减轻或免予处分。对自查出的“小金库”金额,要如数转入本单位符合规定的账簿,依法进行财务、税务等相关处理。
    (二)被查从严。对办检查组重点检查发现的“小金库”,除依法进行财务、税务等相关处理外,要按照党纪国法对责任单位、部门和相关责任人员予以处罚,追究责任。对设立“小金库”负有领导责任和直接责任的人员,依照《设立“小金库”违纪行为适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若干问题的解释》、《设立“小金库”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严肃处理。
    (三)对专项治理工作中自查不认真、工作走过场的机关各处(室)和直属单位,办领导小组将给予通报批评并责令整改;对问题严重的单位和部门,将追究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四)对在专项治理工作中弄虚作假、压案不查、对抗检查、拒不纠正、销毁证据、突击花钱、打击报复举报人的,或重点检查中发现“小金库”数额巨大、情节严重的单位和个人,要按照有关规定从重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五)在中办《意见》(中办发〔2009〕18号文件)下发后再设立“小金库”的,对单位主要领导、分管财务领导、财务处长和直接责任人要严肃处理,按照组织程序先予以免职,再依据党纪政纪和有关法律法规追究责任。
    (六)对专项治理工作中发现的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问题,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五、工作要求
    (一)做好宣传发动
    在省人防办召开“小金库”专项治理工作会议进行动员部署后,信息网络室、法规处要利用信息网络平台和人防杂志,主动宣传中央部署开展“小金库”专项治理工作的重要意义、工作内容和政策规定,把思想认识统一到中央和办党组的决策部署上来。各处(室)、各直属单位要及时向办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工作开展情况,加强信息沟通,推动工作深入开展。
    (二)落实举报制度
    领导小组设立“小金库”举报电话和举报信箱,举报电话号码:87328257  举报信箱设在办公楼二层大厅,办领导小组办公室工作人员要认真做好举报受理工作并为举报人保密,切实保护举报人的积极性和合法权益,对打击报复举报人的,依法依纪从严惩处。对举报有功的单位和个人,根据查出并已收缴入库的“小金库”资金、税款和罚款的金额,由省财政给予3—5%的奖励。
    (三)明确职责,各负其责
    监察室、财务处负责检查工作的组织实施,对查出的违规违纪问题如实报送,不得隐瞒;监察室、党办、人事处负责有关治理工作纪律规定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要严肃查处违纪违规典型,对监察室、财务处报送的违规违纪问题及有关责任人员做出处理;法规处、信息网络室、负责“小金库"专项治理的宣传报道工作。
    (四)加强工作联系与督导
    在开展专项治理工作期间,办领导小组办公室将加强与各处(室)、各直属单位的工作联系,并对重点单位进行督促和指导;确保专项治理工作各项措施落到实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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