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FJ00351-0200-2008-03005
- 发布机构:福建省人民防空办公室
- 生成日期:20080924
- 备注/文号:闽人防办[2008]105号
- 内容概述:对防空地下室施工图防护专项审查进行规定
关于加强防空地下室施工图防护专项审查工作的通知
时间:2009年06月28日 21时:50分 来源:福建省人民防空办公室
字体显示:大 中 小 阅读:396次
各设区市人民防空办公室:
为进一步规范防空地下室施工图防护专项审查工作,确保防空地下室施工图质量,根据国家人防办《人民防空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暂行办法》、《关于开展人防工程施工图审查的通知》和《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实施细则》的要求,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各市人防办应按照省人防办《关于防空地下室施工图审查调研情况的通报》(闽人防办〔2008〕99号)文的要求,督促现委托的施工图审查单位抓紧整改,按规定时限上报复核。
二、各市人防办今后应将防空地下室施工图防护专项审查工作,委托具备条件并取得人防工程或建设工程施工图审查许可证的审查机构具体实施,不得委托不具备施工图审查资格的单位或个人。
三、各市人防办可委托两家以上的防空地下室施工图审查机构供建设单位自主选择。
四、防空地下室施工图防护专项审查工作应立足由本省审查机构承担,原则上不委托省外审查机构。特殊情况确需委托省外审查机构的,应报省人防办批准。
五、防空地下室防护专项施工图审查应坚持内行审查原则,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人防专业审查师资格制度。防空地下室施工图审查师的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熟悉国家有关人防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政策,熟练掌握有关人防工程设计规范、标准和技术要求等规定。
(二)有独立工作和较好的语言文字表达能力,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能认真履行职责。
(三)身体健康,能够承担人民防空工程施工图审查日常的技术咨询工作。
(四)具有十年以上设计工作经历,完成过五项以上大、中型人民防空工程设计,已实行执业注册制度的专业,审查师应当具有一级注册建筑师、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等注册工程师资格;未实行执业注册制度的专业,审查师应具有高级工程师职称。
(五)年满35周岁,最高一般不超过65周岁。
六、省人防办将于年底组织审查师技术交流及培训,考核认定并公布一批符合条件的人防工程施工图专业审查师。凡未取得人防工程施工图专业审查师资格的,今后不得从事防空地下室施工图防护专项审查工作。各市人防办应严格审核所委托审查单位审查师的任职条件,对符合要求的,审查单位将审查师的以下资料报省人防办。
(一)人防专业审查师申请表;
(二)设计单位内设或分立的审查机构应提供审查师的劳动关系证明、近三个月社保证明,已退休人员附退休有效证明等复印件。
各级人防部门可将本部门内具备工程师满八年以上的从事人防工程施工图审查的工程技术人员一并上报确认。
七、承担防空地下室施工图防护专项审查的单位应具备各人防专业审查师,其中建筑、结构(防护)、通风、给排水、电气等均不得少于2名。持有施工图审查许可证审查机构的人防专业审查师应由专职审查师组成。设计单位内设或分立审查机构的人防专业审查师应由本单位内部人员组成,原则上不得外聘。所有人防专业审查师均不得在人防工程设计文件上签名、盖注册章,不得同时在两个(含)以上审查机构从事人防工程设计文件审查。
八、审查机构和审查师应执行回避制度。
(一)设计单位完成的防空地下室施工图,不得由本单位审查机构和与本单位有利害关系的审查机构进行审查。
(二)与防空地下室施工图设计单位有利害关系的审查师,不得参与该设计单位防空地下室施工图审查。
(三)如因审查(复查)不合格,建设单位(业主)另行委托设计时,承担审查的机构不得承接该工程施工图设计或修改设计任务;承担审查的审查师不得参与该工程的施工图设计或修改设计工作。
九、各市人防办要负责防空地下室整个设计阶段政策性审查和技术性复核,其主要职责有:
(一)负责防空地下室方案(初步)设计阶段的审查,根据相关政策规定,核定防空地下室建设规模、战时功能、防护要求,确定防空地下室总体布局、主要设计指标、要求等;
(二)审查设计单位是否具有相应的设计资质和业务范围,是否存在人防专业审查师在人防工程设计文件上签名、盖注册章等现象;
(三)复查施工图审查单位出具的审查文件是否存在与方案(初步)设计有较大出入的情况,是否存在明显的技术缺陷,检查是否存在使用不符合规定的审查师或存在审查师替代签名、签审查日期及盖章不实等现象;
(四)审查施工图审查单位和审查师是否执行回避制度;
(五)核查并解决相关单位对审查机构审查意见的重大分歧。
十、审查机构应在人防部门批准的方案(初步)设计基础上,根据有关技术规范、技术要求等进行施工图技术性审查,重点审查战时结构、防护、防化部分。施工图审查主要内容有:
(一)施工图是否按方案(初步)设计的审查意见进行调整和修改;
(二)施工图是否符合防空地下室设计文件编制深度及质量要求;
(三)施工图设计是否满足相关规范的要求,是否达到工程结构和防护设计安全性、可靠性的要求,包括主体结构、防护能力、防护和防化功能平战转换等是否符合有关规定,是否符合有关强制性标准的要求;
(四)审查设计单位和执业注册人员以及相关人员是否按照规定在施工图上加盖相应的图章和签名;
(五)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必须审查的内容。
十一、战时功能为人防医疗救护工程的防空地下室项目,应由市级(含)以上人防办组织专项审查,或委托省人防工程审图中心专项审查。
十二、审查单位对技术规范、技术要求中涉及“宜”的条文,除方案(初步)设计已明确不执行外,一般应要求设计单位执行该技术措施。审查单位不得将建议性审查意见,作为不出具《人防工程施工图防护专项审查报告书》的理由。
十三、各专业审查师应按规定在《人防工程施工图防护专项审查意见书》和《人防工程施工图防护专项审查报告书》上签名、签审查日期和盖章,承担审查责任。
十四、审查单位应将防空地下室施工图防护专项审查意见以书面形式的格式一次性告知送审单位,要求设计单位整改。对于整改超过3次仍无法满足技术要求的设计单位,审查单位应将设计单位及项目审查情况报市人防办,由市人防办核实后再报省人防办备案。
十五、对于技术规范、技术要求未明确的内容,或对审查单位的审查意见存在重大技术分歧时,建设(设计)单位可向工程所在地的市人防办提出技术裁定或复查申请,由市人防办组织论证后作出答复或报省人防办技术裁定。所需的复查费用由申请单位承担。
十六、各市人防办统一负责本地区施工图审查单位的日常管理工作,切实加强对审查单位施工图审查情况的监督检查,对审查达不到要求的应退回审查单位重新审查并备案,一年内退件超过3次的审查单位报省人防办备案,省人防办定期进行通报。对发现实际审查人员与备案审查人员不一致,或审查人员假冒签名、徇私舞弊、以权谋私等违规行为,该审查文件将视为不合格,并上报省人防办取消其人防专业审查师资格。
十七、审查单位应在规定的时限内完成审查任务,出具审查文件。对在规定时限内不出具或未能出具《人防工程施工图防护专项审查报告书》的,各级人防办可在复核《人防工程施工图防护专项审查意见书》的基础上,进行防空地下室建设审批,并要求审查单位承担相应责任。
附:
人防专业审查师申请表.doc
福建省人民防空办公室
二00八年九月二十四日
供稿单位:工程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