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FJ00351-0200-2008-04006
- 发布机构:福建省人民防空办公室
- 生成日期:20080928
- 备注/文号:闽人防办〔2008〕108号
- 内容概述:为加强人民防空依法行政,提高各级人民防空部门依法行政的意识、能力和水平,进一步推进全省人民防空事业的发展。《意见》从加强组织领导、健全工作机制、规范人防防空行政行为、强化监督机制、构建人防法制环境等方面提出要求。
福建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加强人民防空依法行政的意见
时间:2009年06月28日 21时:52分 来源:福建省人民防空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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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设区市人民防空办公室:
为认真贯彻《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和《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的实施意见》,加强人民防空依法行政,全面提高各级人民防空部门依法行政的意识、能力和水平,进一步推进全省人民防空事业的发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关于加强人民防空依法行政的意见》。
一、切实加强对人民防空依法行政的组织领导
1、强化人民防空依法行政意识。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制国家是我国的基本治国方略。全面推进依法行政,是政府工作的基本准则,也是人民防空工作的基本准则。全省各级人民防空部门必须进一步强化依法行政意识,全面贯彻施行人民防空法律法规,依法建设人民防空,依法管理人民防空,加快推进全省人民防空工作法制化进程,保障我省人民防空建设事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2、成立人民防空依法行政领导机构。省人民防空部门要加强对推进全省人民防空依法行政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综合协调,各内设职能部门要充分发挥在依法行政工作中的作用。各级人民防空部门主要负责人要切实担负起依法行政第一责任人的责任,要亲自抓,负总责;领导班子其他成员要根据分工,在职责范围内负起责任。各级人民防空部门要成立依法行政领导机构,切实发挥领导机构的组织、协调和督促检查作用,定期研究本行政区域的人民防空依法行政工作。
3、健全人民防空法制机构。各级人民防空部门要适应全面推进人民防空依法行政的要求,加强人民防空法制机构和执法队伍建设,以适应新形势的需要。各设区市人民防空部门要积极协调相关部门按照省委闽委发〔2001〕17号文件要求设立法制工作机构,并配备法律专业人员,聘请法律顾问。充分发挥法制工作机构在推进人民防空依法行政方面的参谋、助手作用。
4、落实人民防空依法行政经费保障。各级人民防空部门每年应当依照依法行政工作计划,编制人民防空立法调研、执法检查、法制培训、法制宣传教育专项经费预算,并列入本级政府财政年度预算,确保依法行政专项工作经费落实到位。
二、建立健全人民防空依法行政的工作机制
5、完善人民防空行政决策机制。各级人民防空部门要坚持依法决策、科学决策、民主决策,规范行政决策程序,完善重大行政决策听取意见制度,增强行政决策透明度和公众参与度;坚持实行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制度,未经合法性审查或经合法性审查不合法的,不得做出决策;建立重大行政决策实施情况的后评价制度,及时发现并纠正决策存在的问题;坚持实行重大行政决策集体研究制度,重大行政决策应当采取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的程序。建立行政决策责任追究制度。
6、建立和完善人民防空法律法规体系。各级人民防空部门应当抓好立法的基础工作,加强立法前期研究,做好人民防空立法储备。省人民防空部门要加快人民防空工程建设、指挥通信设备采购、结建审批、设计审核、工程质量监督、防护设备监管等六个重要环节的规范性文件的研究制定工作。完善全省人民防空法律法规体系,积极稳妥地解决人民防空行业发展中带有普遍性、共同性、规律性问题,为人民防空发展提供有力的法制保障。
7、加强规范性文件管理。各级人民防空部门制定规范性文件要严格按照《福建省权力机关、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的要求,建立和完善人民防空规范性文件的广泛论证制度、合法性审核制度、公开发布制度、备案审查制度和经常性清理制度,遵守法定权限和程序。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必须符合法律、法规及国家有关人民防空方针政策的规定,不得违法创设行政许可、行政收费、行政处罚等行政权利。每隔两年要进行一次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对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上级文件规定或相抵触的,特别是含有地方保护、行业保护内容与市场经济发展要求不适应的规范性文件,要予以修改或者废止。清理后要通过政府公报、人民防空网站等向社会公布继续有效、废止和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8、建立人民防空依法行政报告制度。各级人民防空部门每年要对本行政区域内的依法行政工作进行自查,向上一级人民防空行政主管部门书面报告依法行政工作情况,上半年进行一次小结报告,年终进行总结。省、设区市人民防空部门每年应当召开一次人民防空法制工作会议,总结人民防空依法行政工作,部署下一年度工作任务。各级人民防空部门要加强组织领导,确保依法行政的各项工作落实到位。
三、进一步规范人民防空依法行政行为
9、全面推行人民防空行政执法责任制。各级人民防空部门要以法律、法规、规章为依据,明确本部门的执法职责、权限和程序并向社会公开,落实执法岗位,强化执法责任。积极履行人民防空法定职责,提高办事效率,提供优质服务。诚实守信,依法承担违法或者不当行使职权的法律责任。依法做到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违法受追究、侵权须赔偿。在执法岗位上的执法人员必须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凡未取得行政执法资格证书和人民防空行政执法证书的人员不得从事人民防空行政执法工作。
10、建立人民防空行政执法评议考核机制。各级人民防空部门应当遵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建立行政执法评议考核机制,采取上级考评、自我考评、互查互评相结合的方法,各级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应当对内设执法机构和执法人员行使行政执法职权和履行法定义务的情况进行严格的考核和评议,对在行政执法活动中不作为、乱作为、岗位执法绩效差的行政执法人员,要结合评议考核情况,分别给予批评教育、效能告诫、离岗培训、调离执法岗位、取消执法资格等处理。执法评议考核要与公务员考核、奖惩、任免等结合起来,把考核结果作为评定领导干部政绩的重要内容和考核公务员、执法人员的重要依据。
11、规范人民防空行政审批行为。各级人民防空部门应当依据人防法律法规和《行政许可法》等规定认真做好城市结合新建民用建筑易地修防空地下室审批、人民防空工程报废审批、拆除人民防空工程及配套设施审批、防空地下室设计审核和减免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审批等行政审批工作,规范审批程序,统一制作审批法律文书并规范使用。充分利用人民防空网站建立健全网上审批制度,对人民防空结建审批、防护设备生产企业登记备案、人民防空工程质量监督等事项应当建立公开发布、公开查询制度,提高工作透明度和公众知情度,方便企业和群众,接受群众的监督。
12、严格人民防空行政执法行为。各级人民防空部门要严格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行使权利、履行职责。在结建审批中不得违反国家规定作出“减、免、缓”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或者降低防空地下室防护标准的违法决定,对规定可以减免易地建设费的项目要依照程序报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审批;对质量不合格的人民防空工程应当依法进行处罚并责令整改,对拒不整改或者经整改仍不合格的项目,不得发给工程竣工验收合格认可文件;对经审批应当修建防空地下室而未修建的建设单位应责令其限期补建,逾期未补建的应当责令其限期补缴易地建设费并依法进行处罚,逾期未补缴的,不得办理人民防空工程竣工验收报备手续;对使用非国家定点厂生产的防护设备和安装质量不合格的人防工程,不得发给竣工验收合格认可文件。对执法检查中发现的各种违法行为,必须严格按照人民防空法律法规进行处罚并责令整改,做到违法必究,执法必严,维护人民防空法律法规的权威。执法人员在执法时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申辩意见,加强处罚时的法制教育,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行使,严格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执法原则,做到主体合法、内容合法、程序合法。
13、建立人民防空执法案卷评查制度。各级人民防空部门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实施的行政处罚和行政许可的证据材料、法律文书等,应当立案归档、定期评查,并将评查结果纳入行政执法责任考核评议。全省要规范法律文书的制作和管理,由省人民防空部门法规处根据不同的执法行为,依据相关规定组织制作全省统一的法律文书并在全省推广使用。
四、进一步强化对人民防空依法行政的有效监督
14、建立层级执法监督检查的长效机制。上级人民防空部门应当加强对下级人民防空部门依法行政的有效监督。建立联合执法检查的长效机制,会同同级人大相关工委、政府法制办及相关部门开展联合执法检查,也可以进行专项执法检查,重点检查政府是否有出台违反国家规定将减免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作为当地招商引资优惠条件的规定;相关职能部门是否存在对未经人民防空部门审批的发给建设单位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的现象;人民防空部门是否存在违法审批、违法做出“减、免、缓”易地建设费和降低防空地下室防护标准决定的行为;是否存在对质量不合格人防工程发给合格的认可文件的行为;是否存在违反国家规定采取行政手段干预防护设备市场竞争等违法的行政行为。并将检查结果向所在地人民政府、军事机关和上一级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报告,对违法违纪行为要及时通报给纪检监察部门予以查处。
15、建立人民防空行政过错追究制度。要明确人民防空部门执法机构和执法人员的责任,实行行政过错追究制度,对违法作为和消极不作为而造成重大后果的,必须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上级人民防空部门每年要对下一级人民防空部门进行依法行政的年度考核,作为人防办领导班子考核的一项重要内容,并将考核情况向考核单位的同级法制主管部门和组织部门反馈。
16、建立和完善行政听证制度。根据《行政许可法》、《行政处罚法》的规定,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在作出行政许可、行政处罚之前,需要举行听证的应当组织听证会,广泛听取社会和当事人的意见,接受合法合理的建议和意见,以确保行政执法决定的合法性和合理性,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17、加强人民防空行政复议工作力度。各级人民防空部门应当充分发挥行政复议的层级监督和行政救济功能。健全人民防空行政复议工作规程,建立人民防空行政复议责任追究制度,实行行政复议、行政应诉统计报告制度。行政复议机关要通过行政复议发现行政管理中存在的共性问题,适时提出完善人民防空立法、执法工作的建议。
18、建立多渠道、多形式、全方位的监督机制。各级人民防空部门的行政执法工作要自觉接受同级人大和政协的民主监督,接受政府法制主管部门的监督,接受监察、审计等专门监督机关的监督,每年要会通监察部门开展行政执法效能工作检查,及时发现和纠正存在的问题并对违法违纪行为依法予以查处。开设人防办主任专线和建立网上投诉平台,接受群众监督和舆论监督。
五、努力构建良好的人民防空法制环境
19、加强执法人员的法律学习培训。各级人民防空部门要积极营造法律学习氛围,组织所有公务员和执法人员参加政府法制部门和上级行政主管部门举办的法制培训。所有在行政执法岗位上的执法人员都必须参加省政府法制办组织的行政执法资格考试并取得执法资格证和人民防空执法证书。省人民防空部门和设区市人民防空部门原则上每年要举办1至2期法制培训班,邀请法律专家进行授课,使执法人员了解基本的法律知识,熟悉人民防空法律法规和《行政许可法》、《行政处罚法》等行政法律法规,掌握执法的法定程序,增强执法人员的法律业务素质,为依法行政工作打下坚实基础。
20、深入开展人民防空法律法规宣传教育。人民防空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应当做到四个纳入(纳入国防教育体系、普法宣传体系、科普知识教育体系、社会公共安全教育体系),五管齐下(党委宣传部门、军队政治部门、司法部门、教育部门和人民防空部门齐抓共管),六个面向(面向机关、面向学校、面向街道社区、面向工矿企业、面向社会团体、面向建设单位),增强广大群众的国防观念和人民防空意识,提高公民履行人民防空法律义务的自觉性。各级人民防空部门要进一步加大对人民防空法律法规宣传教育的投入。
21、创造良好协作的法制环境。人民防空是国防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经济社会发展和城市建设中的重要内容,许多工作需要得到各级党委、人大、政府、军事机关和相关职能部门的支持和密切配合。各级人民防空部门应当主动加强与相关部门的沟通和协调,共同研究制定相应的管理办法,形成合力,做好人民防空行政执法工作。开展多种形式的经验交流,学习其他部门先进成熟的行政执法经验,创造良好的法制氛围,提高人民防空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
福建省人民防空办公室
二00八年九月二十八日
供稿单位:法规处